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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光荣证



一、夫妻只有一个未满14周岁(含合法收养)的子女,夫妻双方向各自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填写只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书。

二、经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审查,符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加盖印盖后,连同重庆证、出生证或户口簿、节育措施证明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送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审核。

三、符合条件的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各持一份)。

四、街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从发证之日起书面通知夫妻双方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规定给予奖励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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